重庆医科大学
关于学生工作经历认定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市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办法》(渝教工委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动高校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认定学生工作经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重庆医科大学在岗教职工。
二、认定标准
教职工学生工作经历认定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经历”认定执行标准》(附件1)进行认定。
教职工学生工作经历须形成《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经历认定表》(附件2)并纳入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
三、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个人填报《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经历认定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
2.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审核,须写明工作经历及考核意见,并做好认定相关过程材料的存档。
3.学校职能部门审定及归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各临床学院参照执行。
五、材料报送
1.学校于本年度内统一开展一次校内认定工作,各二级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之前将附件2报送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68485444
2.学生工作经历认定工作后续将按需开展,各申报人员填报后可由二级单位统一报各认定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下:
党委组织部:黄老师 68485383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陈老师 68485444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滕老师 65712102
校团委:韩老师 65712076
教务处:黄老师 68485785
研究生院:陈老师 68485268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经历”认定执行标准》
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工作经历”认定表》
(附件详见OA)
党委组织部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团委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