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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04月26日 14:53  点击:[]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20234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                                                                           

                        2023413


重庆医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实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提升学校科研、教学、学生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发〔2021〕31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教师出国(境)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资金,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于资助项目录取人员出国(境)研修及学习。

第三条  项目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负责,财务处、外事处、教务处、国际医学院等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别、规模、条件及费用报销

第四条  项目类别包括:教师能力发展项目,辅导员项目。学校每年选派一次,根据需要确定派出规模。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学校或附属医院的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为学校教学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大局观念、有亲和力和服务意识;

5.身心健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适应和承担学校交派的国(境)外研修任务;

6.有良好的外语口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应达到研修国(境)内官方语言水平以下条件之一:参加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参加PETS5、雅思(学术类)、托福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PETS5总分40分,雅思4.5分,托福60分;参加学校英语提高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六级及以上;经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外教面试合格;具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留学认可的其他外语合格条件之一。

(二)项目具体要求及研修期限

1.教师能力发展项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前期承担过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参加过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研修期限1-12个月,主要职责包括: 

1)聚焦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授课的需要,学习和理解国(境)外合作学校领先的医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手段,提升外语授课水平

2)国(境)外合作学校学术部门对接,组织实施师生国际合作科研课题(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3)协助国际医学院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事项的联络、协调及落实

4)协助研修辅导员处理涉外突发事件

5)熟悉中外合作办学联合运行手册、学生手册、专业培养计划等相关制度及文件,了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运行基本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2.辅导员项目:年龄50周岁(含)以下,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一年及以上,曾参与管理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经历者优先,研修期限9-12个月,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与督导,并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关事宜提供帮助、协调和指导;

2)认真扎实、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教育、国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3)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学生事务管理部门对接,指导、帮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适应合作学校的学生管理模式,以便顺利完成合作学校的学业任务;

4)根据学校要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开展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交流研讨工作

5)在出国(境)研修期间要了解和掌握学生事务管理的国际最新动态,完善、补充、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的管理和研究能力,提升研修学生的国际化视野。

第六条  资助费用和往返机票费报销

(一)资助费用是指项目资助的录取人员在国(境)外研修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具体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交际费、签证延长费、一次性安置费及学术活动补助费等。项目派出人员由项目全额资助赴国(境)外研修。

(二)研修期限以批文为准。对无故超期回国的项目派出人员,超期天数不予资助;对提前回国的项目派出人员,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资助费用。

(三)资助费用标准:

1.由学校全额资助赴国(境)外研修,资助费用=1.5万元/月×研修月份;

2.公证、护照签证、体检、医疗保险费由项目派出单位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凭票据实报实销;超过1万元,凭票据按照1万元报销,超过部分由项目派出人员自理

3.项目费由项目派出单位实报实销

4.项目派出人员往返机票据实报销一次。

第三章  项目选拔程序

第七条  人事处和国际医学院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表,制定项目计划和任务。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须向组织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积极认真地遴选推荐申请人,并按通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人的项目计划和任务提出修改建议。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批后,学校发布录取文件,一经录取,非特殊原因不得放弃。

第四章 出国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派出有效期

项目录取人员须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教学安排,在项目批准的时间内派出,不得以各种原因延误,逾期指标作废。

第十二条   签约派出  

项目录取人员派出前须提交《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审核表》(附件1),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录取人员派出前应接受行前培训。

第十四条  项目录取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审核表》、外语水平证明、行前培训证明等,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同意方可派出。

第五章 项目派出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派出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应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预定的研修任务,不得从事与研修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季度向所在单位提交合作学校院系领导亲笔签名的《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人员学习情况季度报告表》(附件3)。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有责任做好项目派出人员在外研修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研修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为项目派出人员安心研修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十七条  公职、工资待遇、考核及服务期的管理

(一)公职: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或批准延长的时间保留公职。

(二)工资待遇及考核

1.出国(境)研修期间(以下研修时间均包含经批准的延长期间)除享受项目资助外,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及绩效,参加年度考核和二级单位业绩绩效考核。其余绩效的发放,学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均按实际在校时间计发。

2.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超期期间停发一切待遇,且不予补发。

3.临床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校本部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酌情提供相关资助。

(三)服务期

研修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人员,回国后应至少为学校服务1年;研修时间在6-12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回国后应至少为学校服务2年;研修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国后应至少为学校服务3年。回国服务时间从项目派出人员研修结束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研修国别或单位

须服从学校安排,原则上为我校合作学校或其指定的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放弃申请

因个人原因需要放弃资助的项目录取人员,应在项目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且从所在单位批准放弃资助文件下达之日起算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学校出国(境)研修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申请

因研修需要延长研修期限的项目派出人员,应提前3个月(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延长期间研修计划、合作学校与校内所在单位联合出具的延期说明及延长期间经费安排等),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人员,学校将按照协议书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 回国及出国(境)研修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报到

项目派出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护照(须有中国边防出入境印章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人员回国报到证明》(附件4)到所在单位报到,及时提交《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总结》(附件5)确保外派研修效益。

第二十三条  研修汇报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研修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积极开展项目派出人员成果汇报会。所在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及11月30日前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总结》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部的项目派出人员产生费用由学校承担,临床学院的项目派出的人员产生费用由所在学院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国际医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审核表

2.重庆医科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3.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人员学习情况季度报告表

4.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人员回国报到证明

5.重庆医科大学出国(境)研修总结

  附件1-5.rar

 

 

 

 

 

 

 

 

 

 

 

 

 

重庆医科大学校办公室                       2023年4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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