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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为解决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后顾之忧,确保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助保障,经学校研究,决定为校本部在职职工购买公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今后凡学校本部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公务出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地区)任意地区,驾驶或乘坐飞机、轮船、轨道(火车、高铁、地铁、轻轨、磁悬浮等)、营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出差以及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出差、上下班、加班途中等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和住院、支付医疗费用的,都可以向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赔偿。在保险事故发生48小时内,请受伤职工本人(家属或者同事),分别向保险公司和学校人事处电话报案(联系电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人事处:684865100)。保险具体条款及责任范围请在人事处网页“办事指南”查询。

公务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为职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是学校以人为本、关爱教职工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意义。

人事处

2023年4月25日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务出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地区)任意地区,驾驶或乘坐飞机、轮船、轨道(火车、高铁、地铁、轻轨、磁悬浮等)、营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出差以及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出差、上下班、加班途中等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和住院、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进行赔付: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保险人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200元/天/人,每次不超过30天,但每个保单年度以180天为限,无免赔天数。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其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补偿,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险金额为限(包含医保未报销部分)。

保险金额

参保人员每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如下:

1.意外伤害身故:30万元

2.残疾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一档的,赔付金额30万元;伤残程度等级二档的,赔付金额27万元;伤残程度等级三档的,赔付金额24万元;伤残程度等级四档的,赔付金额21万元;伤残程度等级五档级的,赔付金额18万元;伤残程度等级六档的,赔付金额15万元;伤残程度等级七档的,赔付金额12万元;伤残程度等级八档的,赔付金额9万元;伤残程度等级九档的,赔付金额6万元;伤残程度等级十档的,赔付金额3万元。

注: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国保监会2014年下发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包含医保未报销部分);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人,每次不超过30天,每个保单年度以180天为限。